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8423号
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杨某乙,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乙、孙某某、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乙、孙某某、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乙、孙某某、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