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2(2019)皖1524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23327445H。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