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24执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号并扣划12500元,通过查询,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中止执行,该案现中止满二年。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在今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帐户。本院通过查询也无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书记员 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