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工程建筑公司

***与贵用凡、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工程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25民初17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贵用凡,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工程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用凡、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工程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