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297号
***、***、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6)吉01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律师代理费6624元的50%,共计5062元及案件受理费2905.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121元(包括上述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