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82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生,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司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史常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兴亚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7.00元减半收取即192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