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02执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赣G×××××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喻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