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

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1265号
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牟福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计3754.5元,由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