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

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3民初2132号
原告: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787612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九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1593801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湖路**(茅山头一分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
原告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4元减半收取5077元,保全费377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邱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