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

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再2号

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牟福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929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院长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冀0929民监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二原审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4757元,由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艳

审 判 员  于翠霞

人民陪审员  刘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