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监4号
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双岭村。
法定代表人:牟福来,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宋家牌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槐,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潘龙林,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审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九江市庐山区五里建筑工程公司、潘龙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929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
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志琴
审判员 高东珊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