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42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开发区九江大道**金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20944-1。
法定代表人:王柏林,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庐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水金,男,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316元,执行费12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42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