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2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江大道5号金晨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王柏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宋溪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罗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曼哈啦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九江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