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6民初3069号
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五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鄄五路北段路西世纪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1408504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