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459号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负责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培之,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