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5民初8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临城路东段4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鄄五路北段路西世纪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14085045F。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男,该公司员工,住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东大街政法胡同20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577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鄄城县闽南工业园工地施工建设时,原告向被告供应石子、中沙。被告每次收到石子、中沙时,向原告出具手续。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石子、中沙款55577元。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支付利息。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支付货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经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