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德旺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363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4085045F,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五路北段世纪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泰安德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577894141-1,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衡镇北高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菏泽腾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NWWOXW,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寺村北。
法定代表人:宁存周,总经理。
原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德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菏泽腾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原告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