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华星公司、平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华星公司、平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凤。
被执行人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鄄民初字第119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及***在鄄城县教育局(关于鄄城县引马乡中心学校、凤凰中学、凤凰乡大户完小工程中)未领取的教学楼工程款11万元的债权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同意与鄄城县教育局结算后将案件款交到法院,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及***在鄄城县教育局(关于鄄城县引马乡中心学校、凤凰中学、凤凰乡大户完小工程中)未领取的教学楼工程款11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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