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华星公司、平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华星公司、平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鄄执字第7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鄄城县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鄄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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