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菏泽君安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761号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海(特别授权代理),男,系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单位。
被告:菏泽君安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绍金,职务不详。
第三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郭守平,职务不详。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君安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君安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37元,减半收取28568.5元,由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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