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438号
申请人:菏泽顺和安装有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1859.258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01859.258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1029元,由申请人菏泽顺和安装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