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87号
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街道小民屯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7MA3DLGGH3P。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街北、西环路东、顺和园西大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49893023M。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100********内存款1711698元予以冻结。(开户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户名:鄄城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