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幸更富与某某、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1851号
原告幸更富,男,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晋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704595126。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太史村民委员会(湖景天***)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更富与被告**、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更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幸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更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