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5民初258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昆明彬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余福村55号。
法定代表人:彭瑞彬。
被告: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太史村民委员会(湖景天颐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美仙。
原告***诉被告***、昆明彬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浩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