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武术,经理。
***与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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