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冷栋与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执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冷栋,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张银山,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术,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立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