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0民初298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涞源县。
原告***与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