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杰,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杰,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8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松建
××××年××月××日
书记员 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