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0)鲁068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7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
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