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解除查封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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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拟稿
文件编号:[2015**执字第516号]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516—4号
申请执行人:**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执字第51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五龙南路169号汽运集团小区0007-3-501号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市五龙南路169号汽运集团小区0007-3-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