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北苑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3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上诉人上诉时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上诉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了开庭传票,但经快递员4次投递,均未妥投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开庭传票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