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2126号
原告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原告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