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莱州执字第900—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莱州市台钳厂。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山东莱州市台钳厂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山东莱州市台钳厂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位于莱州市石坊路道北录像带厂【莱国用(96)字第010883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
二、被执行人莱州市工具(集团)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