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5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038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邱运前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全部履行已生效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如下义务:1、向邱运前给付停工留薪工资40951元、一次性残疾补助金92139.75元、残疾器具费153000元,共286090.75元;2、向**前支付自2015年2月起计算的生活护理费每月1466.77元、伤残津贴每月3071.33元,计算至2017年6月共28个月,合计127064元;3、向**前给付住院期间护理费550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停工期间护理费13874.1元,共计21024.1元;4、向**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承担本案执行费549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仅履行2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陕西省安康岚皋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陕西省安康岚皋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119674.85元,划拨入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xxxxx(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唐玮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