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5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邱运前妻子。
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038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邱运前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了(2015)岚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了(2016)陕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双方就下余赔偿款的支付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前支付赔偿款共计414178.85元(其中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计算至2017年6月),***自愿放弃14178.85元,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赔偿款按400000元计。
二、***已领取的陕西鑫洲矿业集团汇源公司赔付(垫付)的141000元、***支付(垫付)的38000元,从赔偿总额400000元中扣减,下余的221000元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向邱运前支付。
三、***2017年6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应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农历3月24日前一次付清,数额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
四、***2021年3月25日以后的生活护理费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数额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
五、如***获得保险赔偿款,则不再向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
本案执行费5496元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达成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邱运前支付了下余的赔偿款22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将当前应履行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唐玮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