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92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038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邱运前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邱运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40951元、一次性残疾赔偿金92139.75元、残疾器具费153000元,合计286090.75元;二、向**前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0月止,每月生活护理费1466.77元、伤残津贴3071.33元,共计20个月,90760元;三、向邱运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550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13874.1元,共计21024.1元;四、向**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五、承担本案执行费5868元。
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前给付邱运前赔偿款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77874.85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5868元,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