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岚民初字第0029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鹏,岚皋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明亮,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49年9月8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47年7月6日出生。
第三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正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山诉被告*明亮、***、***、第三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向河道管理站申请将原告拥有的河滩地使用权四届予以确定。故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益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