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671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熊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春市九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九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42255.9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长春市九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255.9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