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与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流沙建港工程指挥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8执复104号
复议申请人雷州市财政局(下称雷州财局)不服遂溪县人民法院(下称遂溪法院)作出的(2018)粤082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复议案。遂溪法院执行的(2010)遂法执字第392案件,雷州政府是该案的被执行人,而雷州财局作为雷州政府的财政职能部门,负责该市的财政收支,其管理的资金系归雷州政府所有,因此遂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雷州财局代管雷州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雷州新湖支行账号为62×××65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334693.6元并无不当。雷州财局认为遂溪法院冻结的账户不是代管雷州政府存款账户,但其不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故雷州财局的复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雷州政府、雷州市流沙建港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雷州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雷州政府、雷州市流沙建港工程指挥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雷州法院立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裁定将该案指定给遂溪法院执行,2017年12月12日,遂溪法院作出(2010)遂法执字第39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雷州政府由雷州财局代管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湛江雷州新湖支行账号为62×××65银行存款16334693.6万元。雷州财局对该冻结行为不服,向遂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驳回复议申请人雷州市财政局的复议申请,维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 抗 审判员 喻 梅 审判员 张广健
书记员 杨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