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立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荣勤,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上诉人***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上诉人***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波
审判员毕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