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民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世纪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口县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亚河乡。
原审被告:林口县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世纪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林口县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口立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原审被告林口立业公司的起诉,林口立业公司亦同意**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对林口立业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准许**撤回对林口县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于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