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执行人林口县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守业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