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庆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柳卢志,农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叶冲。
被告范良金,农民。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光祖。
原告柳卢志诉被告范良金、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锋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卢志撤回对被告范良金、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锋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