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24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490274994A。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12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242119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724民初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