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闽民申字第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系***之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2002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镇工农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溪县人民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南街巷4号。
法定代表人:**南,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中,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松溪县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溪县人民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国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林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