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朱某某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01民初32号
原告:***,男,藏族,住临潭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朱某某、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8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