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01民初32号
原告:***,男,藏族,住临潭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朱某某、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8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