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甘30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厦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302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峰
审判员**辉
审判员包广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