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30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30日,临潭县人,住临潭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甘肃陇南市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农民。
被执行人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302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王**辉
审判员 包广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