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水利工程处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鲁1322执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临沂市水利工程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