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市水利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街**。
法定代表人***,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00001501005200000137的银行存款36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00001501005200000137的银行存款3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